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答:调解是劳动仲裁案件中必经的程序,贯穿于整个劳动案件的始终。 作为劳动者需要明白的是:调解仅是必经的的程序,并不代表你一定要走调解结案,对于调解金额不符合预期的,或是就是不想走调解结案的劳动者而言,直面仲裁员说”no”就行,走正常开庭程序接即可。
答: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