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五届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不再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 [4] 自1982年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始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答: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是由 中国国民党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最高党务机关。 1926年1月23日,中国国民党二届一中全会通过《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组织条例》,确定政治委员会隶属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中央执委会特设的政治指导机关。
答:1922年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通过的第一个《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得连选连任”。 [4] 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五届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不再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任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