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 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
答:1955年国家建委《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首次提出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即“五十万人口以上为大城市,五十万人以下、二十万人以上为中等城市,二十万人口以下的为小城市”,此后直到1980年国家建委修订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又对城市划定标准进行了调整,重点将城市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命名为特大城市。 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 城市规划条例 》又回归到1955年的标准,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在明确1984年标准的基础上,指出城市规模按照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计算。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为符合国情发展实际,我国对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过多次调整。 1955年国家建委《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首次提出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即“五十万人口以上为大城市,五十万人以下、二十万人以上为中等城市,二十万人口以下的为小城市”,此后直到1980年国家建委修订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又对城市划定标准进行了调整,重点将城市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命名为特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