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答: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 中央直属驻粤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根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予以配合和支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经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答:2010年6月2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记者采访了省法制办主任李炳余。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李炳余:2007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为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推动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上新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8年初应对雨雪冰冻灾害的实践中,迫切需要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框架下,结合广东省的实际出台省的配套法规,以适应广东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省份,应急管理任务繁重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