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答:(一)本人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以上职级的,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重点审核公务员是否具有不得辞去公职或者辞去公职后的从业限制情形,并征求其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保密等部门的意见。 同时,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 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职级。 其中,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四)任免机关将批复送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 (五)同意辞去公职的,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答: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答:省级以上具有行业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等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原所在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