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生育保险的主要作用有: 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 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 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答:1988 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 9 号),将生育待遇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我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将产假延长到 90 天,并明确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将保障期限从生育期扩大到婴儿哺乳期,再次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原有生育保险制度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制度不相适应,例如,由于社会分工、行业特点造成女职工分布不均衡,由此导致企业之间生育费用负担畸轻畸重,进而导致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难以兑现,妇女平等就业权难以保障。 为此,各地开始探索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答:本章对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等作了规定。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答:生育津贴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孕产期的医疗保健主要是对这些 生理机能变化进行观察,提供保护,预防发生不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