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逻辑上说,非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上市公司是一笔极不划算的买卖,该类吸收合并将直接导致被吸收合并方丧失上市公司身份。 但是,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超过200人,根据证券法,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为公开发行。 因此非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上市公司,也必然伴随着IPO过程。 最终的结果将是被吸并方丧失上市身份,吸并方获得上市公司身份。
答:由于被并购方同意并购,在进行上述内容核查时,一般都会得到并并购方的认真配合。 被并购方如是国营企业,则在其同意被并购且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同意后,还必须要通过正规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
答:内资并购的所得税问题一般较好解决,而外资并购比较复杂。 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原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涉及到外汇的汇出,又可能涉及到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律师应提前策划好。 有的企业利用“因私用汇”、设计费、双向抵销等不法手段规避税收,逃避外汇监管,应当予以禁止。 (3)土地增值税、契税。 股权收购很好地避开了土地增值税和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