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实并无特殊规定,而应遵循营改增中销售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性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答:税务机关认为,债券就是金融商品,既然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债券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业肯定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债券无论是否持有至到期,无论合同如何约定利息兑付日期,只要是持有债券,就必须就其计提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不难看出,税务机关认为,只要是持有期间的利息在会计收入上确认,就应该缴纳增值税,与合同章程约定的付息日期无关。.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值得商榷, 36号文附件一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第(五)项金融服务第1点以及后面的第2、3、4点压根不是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是对各类金融服务尤其是贷款服务进行相对明确的定性。. ...
答:而今年的利息正好是100万元,收回借款为0,所得税税率为25%。 如果这是个无杠杆的企业 , 这100万元将归股东所有 。 此时, 税前利润将增加100万,而归属股东的部分则增加100*(1-所得税税率)=75万元 。
答:债券利息收入在营业税时期是否按照贷款服务征收营业税是存在大的争议的,到了增值税时期,增值税的36号文给与了进一步明确,在定性上争取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这是36号文写的非常好的地方。 因此,我们认为,利息收入的确认时点仍应遵循财税【2016】36号文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