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合同的有效期限就是这份合同生效和废止的时间长度。. 一般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自某时开始至某时截止或者至签字之日起到某时截止,还有约定是某个事项完成之日截止,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 有些合同虽然约定了有效期限,但有未完成事宜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项不受合同有效期限的限制 (一般要在合同中约定)。.
答: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
答:因为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既然产生争议,毕竟是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涉及到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要在案件的具体处理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债权纠纷其诉讼时效的设定,《民法通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均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一般债权债务纠纷,我们掌握的是2年的诉讼时效,一旦将来法律修改或者制定了新的法律,诉讼时效期间可能会相应的延长。 确认之诉不受时效的限制已经形成了通说,无论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的确认因为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不涉及到财产的给付内容,所以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没有履行的按照合同签订的日期或者约定的生效日期来确认时效期间是适当的,而对于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确定其时效期间以及起算点应当参照有效合同的确定方式加以确定。
答:例如,合同有效期是表示整个合同权利义务的有效期限吗? 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都不需要履行了还是部分不需要履行了呢? 这些问题都无法简单的从“合同有效期”中得出答案。 现实中的合同,往往各方都有多项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有主要的、有次要的,这些权利义务一般并不是同时生效和终止的。 实际上可以肯定,大部分合同中的“有效期”并非指整个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期限,“有效期”届满后,其实还存在一些次要义务或附随义务(如保密义务),甚至还有可能有质保义务等重要义务;“有效期”结束后,未付的款、未交的货也绝不意味着不再需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