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
「权力」(power)通常是指使别人接受控制或影响的力量,而不管接受者的接受是否愿意。「行政权力」则是指行政人员所具有控制或影响组织成员的行为,以遂行组织计画,并达成组织目标的力量。
艾齐尼(Amitai Etzioni)曾依权力的基础,将权力分为三类:(1)强制型权力(coercive power),即运用生理上的奖赏和惩罚作为控制的工具;(2)利酬型权力(remunerative power),即运用物质上的奖赏和惩罚作为控制的工具;(3)规范型权力(normative power),即运用精神感召与非物质的报酬和处罚(如名誉、尊荣或爱),来作为控制的工具。
傅兰奇(J.R.P. French)和雷凡(B. Raven)亦依权力的基础,将权力分为五种:(1)法职权(legitimate power),系藉法规或职位而取得的权力;(2)奖赏权(reward power),系藉奖赏鼓励(包括物质的及精神的两种)而取得的权力;(3)强制权(coercive power),系藉强迫或惩罚而取得的权力;(4)参照权(reference power),系藉高尚人格使人仰慕认同而取得的权力;(5)专家权(expert power),系藉专门知识而取得的权力。
约寇(Gary Yukl)认为行政人员要使各种权力基础发挥效用,必须注意各种权力基础的建立和使用。他根据许多实证研究,提出指导方针如下「建立和使用权力的指导方针表」所示。
约寇认为各种权力基础虽各有其效用,但其效果并非完全相等。如下「领导者对部属影响力的来源及其可能后果表」所示,在五种权力基础中,以参照权和专家权相当可能获得成员的「投入」(commitment),法职权和奖赏权相当可能获得成员的「顺从」(compliance),而强制权则相当可能获致成员的「抗拒」(resistance)。「投入」系指成员内心同意并且努力去执行某项命令或要求。「顺从」系指成员虽然同意某项要求,但是表现得并不热切而有些冷淡。「抗拒」系指成员不但对某项要求漠不关心,而且积极地加以逃避。
有鉴于各种权力基础的效用并不全然相等,谢文全建议教育行政人员应站在法职权(包括奖赏权和强制权)的基础上,加强运用参照权和专家权,则领导效果越高。换言之,教育行政人员在领导时,若只依法行事,而未能发挥其品德与才干的力量,则对成员的影响力并不完全,绩效不高。反之,若能在依法行事的基础上,以品德和才干来领导成员,则其对成员的影响力才能臻于完善,较能使成员对他的领导口服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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