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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

人因其具有人的特性而有的所有权利称为自然权利。与自然权利相对的是人为权利(man-made rights),后者之生成乃基于社会的认可,而前者之成立不须经过社会的认可。
支持人有自然权利的理论家大致从两个方向来解说自然权利的来源及性质。第一,自然权利基本上是道德上的权利(moral right),也是人权(human right),凡是做为自然人或具有理性的人就应具有这样的权利,人的尊严透过自然权利的行使而获得保障,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宗教信仰权、婚姻权和不被视为「物」的权利,均可算是自然权利。第二,照霍布斯(T. Hobbes, 1588~1679)和洛克(J. Locke, 1632~1704)的主张,人在自然状态(the state of nature)中依自然法则(natural law)而行使所有的权利就是自然权利。霍布斯认为人之求生存的权利就是自然权利,洛克认定的自然权利包括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两人共同主张,由于在自然状态中个人的自然权利无法确保,故透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形成人类社会来保障自然权利的行使,依照这样的观点,在人类社会中,生命权是不能让渡的权利,因为人类社会形成的目的就是在保障人的自然权利。
有些理论家否认自然权利的存在。理由是:(1)所有的权利都需经社会的认可才能成立,自然权利之为道德的权利,系诸于社会对「人究竟应该如何生存」及 「人与人应该如何互相对待」上,故自然权利仍是经由社会认可的结果,「自然权利」本身即是一种矛盾;(2)自然权利中的「自然」本身即不明确;(3)所谓「自然状态」从来就不曾存在过,故「自然权利」也不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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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中文名
自然权利
摘要
人因其具有人的特性而有的所有权利称为自然权利。与自然权利相对的是人为权利(man-maderights),后者之生成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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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3-02-10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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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