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勋章
1955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的决议,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日3日到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的勋章,以表彰革命功勋,发扬光荣传统。共分三级,分别授予营级以上不同级别的部队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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