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过去的2018年,很多人在网络上实施了某些行为,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我们通常认为寻衅滋事只会出现在现实生活中(比如随意殴打他人、索要东西、拦截围堵等。),但在网络空间,同样有可能构成该罪。
答:最高法、最高检已公布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寻衅滋事解释》)。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了哪些情况构成寻衅滋事,比如规定强行索要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本文主要讨论构成网络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不讨论司法解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网络诽谤案件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社会秩序的,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回答:根据《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的规定,强行、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雪白的水壶、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丰富的枕头和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造成他人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表现为强占财物或者强迫他人交付财物。财产应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比如打车后,强迫对方免收出租车费的行为,也应解释为强制行为。
回答:《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一条还规定:“行为人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等方式大吵大闹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霸道、贪玩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或无故殴打熟人或陌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