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和谐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果肆意破坏破坏社会环境就应该受到惩罚,对此,我国刑法就规定了一种罪名叫寻衅滋事罪。 它是指行为人作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答:根据《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的规定,迫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朴实的胡萝卜、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 对其中的财物宜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 例如,乘坐出租车后,迫使对方免除出租车费用的行为,也宜解释为强拿硬要行为。
答:3、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
答:《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1条也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要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