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第一条 贪污 或者 受贿 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
答:贪污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 , 侵吞 、 窃取 、 骗取 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 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答: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答: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